医疗器械咨询据山东省药监局近日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山东省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可以提出申请,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自行生产或者委托企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山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改革完善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和生产制度,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主体责任,落实跨区域监管责任。优化医疗器械资源配置,激发创新研发活力,推动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加快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上市,更好满足公众高质量用械需求。
二、试点内容
(一)探索建立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落实主体责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通知》试点区域内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并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试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受托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办理。鼓励集团公司通过注册人制度试点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
(二)探索建立完善的注册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人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责任清晰、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构建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
(三)探索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方式,有效落实“监管工作一定要跟上”的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厘清跨区域监管责任,形成完善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探索释放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红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积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经验,为全面推进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管理制度提供重要支撑。
三、试点品种范围
1.本方案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范围包括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含创新医疗器械)。
2.属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暂不列入本方案的委托生产品种范围。
四、注册人条件和义务责任
(一)注册人条件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山东省内的企业、科研机构。
2.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
3.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
4.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人的义务责任
1.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2.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责任,明确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方式。
3.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开展质量评审,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核。
4.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根据风险等级建立医疗器械相应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可满足全程追溯的要求。
5.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销售的注册人应当具备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委托销售的,应当对受委托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方经营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销售,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
7.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
8.发现受托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并监督受托人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人停止生产活动,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受托生产企业条件和义务责任
(一)受托生产企业条件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参与试点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的企业。
2.具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
(二)受托生产企业义务责任
1.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约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对注册人负相应质量责任。
3.发现上市后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4.受托生产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减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
5.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转托。
6.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代为销售时,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条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六、办理程序
(一)注册申请。申请人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委托本省或试点省(市)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并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注册申报资料、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等有关证明注册人条件和受委托生产企业条件的材料,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省委托的则组织跨省延伸检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备注栏标注受托企业名称。产品说明书和标识标签载明受托企业和受托生产地址。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对于科研机构作为注册申请人申报医疗器械注册的,可以通过聘用第三方独立法规事务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机构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增强质量管理能力,落实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各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注册人、第三方法规事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机构、受委托生产企业各自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责任。鼓励建立商业责任保险救济赔偿制度,承担因上市后医疗器械质量缺陷造成伤害的赔偿连带责任。
(二)生产许可证办理。注册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自行生产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向省局申办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由省局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注册人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到相应药品监管部门办理产品注册证登记事项变更。
注册人取得注册证后不办理生产许可证,需委托省内其他生产企业生产的,受委托生产企业凭注册人持有的注册证和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资料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变更,由省局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或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登载受托产品信息。
省内生产企业受托生产省外试点地区注册人产品的,凭注册人持有的注册证和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资料向省局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变更,由省局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
(三)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办理。对于注册人拟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变更注册证生产地址的,受托生产企业在我省的,由省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合同,向相应药品监管部门办理注册证登记事项变更。
(四)受托备案。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资料。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人制度的试点是改革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和注册生产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事关医疗器械安全保障水平和产业健康发展,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省局有关处室单位应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配合开展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省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组,研究拟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力量投入,加强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人履行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医疗器械召回等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涉及跨区域试点的,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跨区域监管各方职责划分,落实日常监管责任主体,确保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无缝隙无死角。要建立协同管理、信息共享与结果互认机制。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延伸检查。
(三)鼓励社会参与。要加强政策宣贯和政策解读,鼓励引导相关企业、科研单位积极参与试点实施工作。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基于诚信自律的要求开展工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企业质量责任保证能力建设,配合做好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不良事件报告及再评价等工作。
(四)做好评估总结。建立定期问题协商解决机制,对于能在省级层面解决的,由省局协调各方协商解决。须由国家局解决的问题,提出问题解决建议后书面报送国家局,由国家局予以协调解决。试点期间,注重总结提炼实施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主动公开并及时向国家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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