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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起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通告
  [  2017-05-09 13:53 ]
  

    医疗器械咨询日讯,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涉及我省企业和网站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予以通告(详见附件)。此次通告涉及2家生产企业和4个网站。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xx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复方苯巴比妥溴化钠片”的产品,是吉林省xxxxxxx医院制药厂生产的处方药,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H22025507,广告中宣称“6个月临床观察,96.7%患者语言、运动能力明显提高,有些轻度的患者已基本达到治愈”等内容。

  二、“xxxxxx治疗贴官方官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烫熨治疗贴”的产品,是武汉x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是鄂械注准20152262159,广告中宣称“关节炎贴上就舒服,肩周炎不扎针更轻松,骨质增生肿痛有改善,痛经三个月后疼痛缓解”等内容。

  三、“xxxxxxx官方网站”网站宣传的标识为“红润牌真采口服液”的产品,是山xxxxxxxxx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2)第0110号,广告中宣称“7天明显感觉精力旺盛,10天缓解女性更年期症状,40天月经周期规律,肢体麻木等症状消除”等内容。

  四、“xxxxxxx官网”网站宣传的标识为“xxxxx牌人参海狗丸”的产品,是xxx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G20060186,广告中宣称“7至10天头晕等症状明显改善,1个月扫除阳痿、早泄等性功能障碍烦恼,2个月促进性功能二次发育”等内容。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对辖区内各类媒体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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