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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器械存缺陷经营者不告知消费者或可罚3万
  [  2015-09-07 11:20 ]
  

 

  鸿远医疗器械咨询网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要与普通产品分区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主动告知产品属性,否则最高可罚1万元;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的,应当提前7日向区食药监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昨日起,《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分开摆放主动告知违者罚1万

  针对目前市面上存在的普通产品冒充医疗器械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广告或者销售人员口述等方式,声称普通产品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与已明确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相同、相近。

  在经营环节,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者兼营普通产品的,应当将医疗器械与普通产品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销售人员不得混淆医疗器械与普通产品,销售普通产品时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其所选购的是普通产品。也不得在普通产品宣传资料上标示“医疗器械”字样。违反前述规定,将被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想办推销讲座须提前7日报告

  近年来,不少老年群体被各类卖药、卖器材讲座骗的新闻屡见报端。征求意见稿对此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的,应当提前7日向活动所在区的食药监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情况,并提交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区食药监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核查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会同工商部门到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未向活动所在区的食药监部门报告或者提交有关资料的,由区以上食药监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3万元不等的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免费理疗、义诊等名义使用医疗器械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当现场出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明。

  发现缺陷产品立即停用并告知

  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问题产品处置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经营者、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医疗器械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对人体造成伤害,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使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使用和通知情况。并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召回。违法上述规定,由区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用医疗器械要建报废制度

  本次公示办法在起草阶段,不少医疗机构反映,现有的一些设备类医疗器械使用时间长、次数多,老化现象严重,经常出现故障,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报废制度,只能维修后继续使用。据了解,国家现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于医疗器械报废并未作明确的规定。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对过期、失效、淘汰、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独立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报废程序处理。不过,因各类医疗器械的差异较大,难以设立统一的报废标准,仅作了前述原则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表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前述规定,未建立在用医疗器械报废制度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报废的,由区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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