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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注册临床试验申报资料
  [  2019-09-18 10:44 ]
  

  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注册临床试验资料要求,如开展临床试验,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的要求实施。申报资料中应提交伦理委员会批件、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等文件,建议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临床试验根据产品申报用途、试验目的考虑纳入病种和严重程度,在试验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入选/排除标准以及中止试验标准。

  1.临床试验基本要求

  试验方案应明确研究目的、研究人群、观察指标、对照选择及研究设计类型等。多中心临床试验由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同期进行。

  试验品和对照品选择原则: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产品选择试验品时,建议选择原材料和组件最全,经过全项目注册检测的型号进行临床试验。

  如进行随机对照试验,应详细描述对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批号、对照品选择依据等。对照品应选择已经获得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有确切疗效和安全性的产品。对照品的原材料、性能结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应尽量与试验品一致。试验组和对照组的试验条件、方法步骤、临床观察项目、评价依据等应相同。

  2.受试者入选和排除标准

  (1)入选标准

  ①接受血液透析治疗3个月以上的维持性血液透析,或者血液透析和血液透析滤过治疗患者(适用于含置换液管产品)、或者血液透析和血液透析联合血液灌流患者(适用于含灌流器连接管产品),治疗方式为每周2—3次,每次不小于4小时。

  ②年龄18—75岁,性别不限。

  ③血液透析或血液透析滤过时血液流速不小于200ml/min。

  ④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排除标准

  ①同时使用其他血液净化疗法,并对本试验评价有影响的患者;

  ②妊娠及哺乳期妇女,以及近期准备怀孕者;

  ③患有严重贫血、感染、肿瘤、活动出血,以及严重的心、肝、肺脏疾病者;

  ④颅内出血或颅内压增高患者,以及难以控制的高血压/低血压患者;

  ⑤有精神性疾病或病史者、吸毒者、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病毒阳性患者;

  ⑥体重小于35kg患者;

  ⑦1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⑧既往对体外循环管路、血液净化器械有过敏史者;

  ⑨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

  3.临床观察指标

  (1)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血液透析成功率(为成功完成血液透析的患者数占全部透析患者的比例)。成功完成血液透析定义为:产品评价结果达到有效要求。具体评价标准见下表。

  评价结果评价标准

  有效产品同时满足:

  ①管路中血液流动通畅无堵塞,血流量满足透析要求,完成透析过程。

  ②各连接处无漏血、无漏气、无脱落。治疗过程中管路无打折、无裂痕、无开裂。

  (2)次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①管路外观(柔软度、透明度和光洁度,是否容易观察气泡);

  ②泵管弹性,碾压后复原程度,有无明显变形;

  ③其他组件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如产品宣称具有特殊功能,或者包含特殊组件,建议将该功能或组件列入有效性评价中。

  (3)安全性评价指标:

  ①透析前、透析开始后15分钟和透析完成后血常规(WBC、RBC、Hb、PLT)变化;

  ②透析前、后血液C反应蛋白浓度的变化;

  ③透析前、后外周血白蛋白、球蛋白、ALT、AST的变化;

  ④透析前、透析开始后15分钟血气(PO2、PCO2)的变化;

  ⑤透析前、透析开始后15分钟和透析后体温、心率、呼吸和血压等生命体征变化;

  ⑥透析过程中、透析后不良反应(如心悸、畏寒、发热、皮疹、皮肤潮红、皮肤瘙痒等)的发生情况。

  透析采血点为透析前、透析开始后15分钟和透析结束时,按照《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对血液透析充分性评价血标本留取的抽取方法采集血样。透析前及透析开始后15分钟测血气时,于血透管路动脉端采样口处采集血标本。所有临床试验机构的采血方式应相同。

  记录临床试验中不良事件,并分析其原因、后果,以及与试验产品的关系。

  4.样本量

  样本量根据受试产品的临床试验设计类型、主要评价指标等因素来确定。需详细写明样本量估算采用的软件或公式,以及公式中的所有参数及其估计值,还应结合临床实际情况考虑试验对象的可能脱落率等因素。对于非劣效试验设计,应由临床专家和统计学家事先给出具有临床意义的非劣效界值。对于单组目标值设计,亦需明确给出目标值确定的合理依据。

  以下举例内容仅供参考:

  如果某产品采用非劣效试验设计,预计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血液透析成功率”为98%,假定被试产品疗效与对照产品疗效相当,当非劣效界值取5%,等比例入组分配,统计学检验水准取α=0.025(单侧),β=0.20(把握度取80%)。计算每组所需样本量为124例,两组共计248例。如果考虑到试验过程中约5%的病例脱落(含因严重违背方案而剔除的情况),试验纳入病例数应不低于260例。

  如果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假定受试产品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血液透析成功率”为98%,目标值为95%,统计学检验水准取α=0.025(单侧),β=0.20(把握度取80%)。计算所需样本量为331例。在此基础上考虑一定比例的脱落率,最终的入组规模确定为335例。

  为了保证受试者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完整性,建议有条件的采用基于互联网的中央随机系统或中央注册登记系统(单组目标值设计),以备监管部门跟踪稽查全部参与试验病例。

  5.临床试验统计分析方法

  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数据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试验对象必须纳入最终的统计分析。分析受试者退出或脱落的严重程度和产生原因。数据剔除或偏倚数据的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并应进行灵敏度分析,以评价其对研究结果的影响。

  数据分析应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统计分析方法。试验方案应明确统计检验的类型、检验假设、判定疗效有临床意义的界值(非劣效界值)等,界值的确定应有依据。

  推断试验产品有效性是否满足临床应用需要时,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研究终点进行评价的依据。对于随机对照试验设计,应计算组间达标率差的双侧95%置信区间;对于单组目标值试验设计,应给出达标率及其单侧97.5%置信区间的估计,并明确置信区间的计算方法。

  应对所有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并描述其种类、发生频率以及与被验证器械的关系。

  6.统计分析结果

  统计分析应基于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分析得出,并用于撰写临床试验报告。统计分析结果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完成情况、人群基线描述、疗效/效果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等。对所有试验对象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不能遗漏任何不良事件(包括试验前正常、试验后异常并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指标等)。脱落病例应列表逐例陈述脱落原因。单组目标值设计的试验,建议以意向性治疗原则进行主要分析,对于脱落病例主要疗效指标应按无效处理。

  7.临床报告

  提交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建议根据统计分析结果撰写并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其中应提供患者一般资料(性别、年龄、体重等)。临床报告内容包括:试验对象资料、试验方法、试验和主要指标检测设备、评价方法和标准、试验结果和结论、副反应、不良事件、并发症及其处理、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临床试验报告应与研究方案保持一致。报告所有不良事件发生时间、原因、具体表现、后果及与试验用器械的关系,对于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需予以明确。无论是预期还是非预期不良事件,都应如实记录和报告。对因不良事件而中止研究以及出现重度或严重不良事件的病例,加以特别的注明。临床报告中的统计分析结果应经统计学专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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