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批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根据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批服务指南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二)子项名称: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批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项目编码:30017
三、办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局令第 32 号):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
一、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决定;
二、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审批决定;
三、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批决定。其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批决定,按现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
四、受理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五、决定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代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延续申请条件申请人应为境外依法进行登记的生产企业,且该医疗器械已在注册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已获准上市销售。
八、禁止性要求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该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
1.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境外注册人应当提交其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注: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时,不需要提供注册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批准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关于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
注册人提供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
4.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5.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分析报告
(1)产品临床应用情况,用户投诉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2)医疗器械产品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报告应对本产品上市后发生的可疑不良事件列表、说明在每一种情况下生产企业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对上述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
(3)产品市场情况说明。
(4)产品监督抽验情况(如有)。
(5)如上市后发生了召回,应当说明召回原因、过程和处理结果。
(6)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6.产品检验报告
如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应提供产品能够达到新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或符合强制性标准实施通知规定的检验报告。其中,委托检验报告应由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
7.符合性声明
(1)注册人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 符合标准的清单。
(2)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进口产品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8.其他
医疗器械注册代理进口注册延续如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了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更的,应当提交依据注册变更文件修改的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
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报资料
1.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境外注册人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注: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时,不需要提供注册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批准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关于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注册人提供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
4.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5.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分析报告
(1)产品临床应用情况,用户投诉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报告应对医疗器械上市后发生的可疑不良事件列表、说明在每一种情况下生产企业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对上述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
(3)在所有上市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市场情况说明。
(4)产品监督抽验情况(如有)。
(5)如上市后发生了召回,应当说明召回原因、过程和处理结果。
(6)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6.产品检验报告
如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应提供产品能够达到新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或符合强制性标准实施通知规定的检验报告。其中,委托检验报告应由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如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或者更新的,应提供产品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或符合相应通知规定的检验报告。
7.符合性声明
(1)注册人声明本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2)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进口产品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8.其他
如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了涉及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技术要求变更的,应当提交依据注册变更文件修改的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技术要求各一式两份。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邮寄接收。接收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
(二)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
1.受理申请人按照本《指南》第八条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根据申报事项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 年第 43 号)、《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 年第 44 号)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审查受理
人员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应当在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和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3.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8 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时限
1.受理:5 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决定:20 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评和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受理
(二)收费项目: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
(三)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 2 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 年第 53 号)。
(四)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4.08 万元。
十五、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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