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申报一次性医用喉罩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规定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 0466.1-2009)和《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YY/T 0313-199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资料及有关技术文件,明确产品的适用人群(如按体重或按成人、小儿等)。
2. 使用说明书,包括喉罩正确的插入和固定方法。
3. 对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进行说明。
4. 对使用长时间留置产品的患者如何监护进行说明。
5. 与其他器械一起使用时的使用说明,若标示。
6.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可适用的其他器械的最大规格。
7. 内腔容量,以mL表示。
8. 按规定流量测试时的压降,以cmH2O表示。
9. 插入时最小齿间间隔,以mm表示。
10.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喉罩的示意图,显示其主要部件,包括从接头的机器端到通气开口的内部通路的公称长度,以cm为单位表示,以及显示喉罩内部其他任何工作通道。
11. 显示上喉部通气道解剖部位预期位置的一个示意图;在风险评估和相关的验证和确认研究中作为降低风险措施的解剖部位也应标记出来。
12. 医疗器械注册代理应提示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13. 喉罩含有天然橡胶(乳胶)的警告(如适用)。
14. 应提示饱食、未禁食,具有反流危险者慎用。
15. 应提示气管受压和软化的病人麻醉后发生呼吸道梗阻者禁用。
16. 应提示咽喉部病变导致呼吸道梗阻、肺顺应性降低或呼吸道阻力高需要正压通气者慎用。
17. 应提示喉部水肿、呼吸道急性炎症及咽喉部脓肿患者慎用。
18. 如果喉罩不能使气管或者肺避免误吸风险,则应给出警告。
19. 当患者的头部或者颈部位置发生变化时宜再次确认喉罩畅通的警示。
20. 在N2O、O2或其他医用气体存在的情况下气囊容积或压力会改变的警告(如适用)。
21. 在激光和电灼设备存在的情况下喉罩可能易燃的警告。
22. 应标明一次性使用,用后销毁,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23. 应标明灭菌方式、灭菌日期、无菌有效期。
24.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代理证明符合标准要求的一系列方法、材料、数据和临床研究结果可供获取的声明(如适用)。
25. 关于生物性危害物处理的预防措施相关信息。
26.医疗器械注册证代理生产企业应说明其合适的存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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