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及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章: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医疗器械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注×2××××3×4××5××××6。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2为注册形式: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
“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首次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分类编码;
××××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
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的,××××3和××××6数字不变。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号。
第七十七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备××××2××××3号。
其中:
×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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